首頁 | 上網卡更改帳號 / 密碼 | 會員專區 | English | 日本語 | 關於我們
 

關於WIFLY NET無線網路 AboutQware保密聲明書平台使用同意書服務條款營業規章隱私權政策與聲明
首頁 > 關於我們 > 營業規章

安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類電信業務服務營業規章

一、總則
第一條 本營業規章(以下簡稱“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公司經營範圍為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包括本公司所建置之「台北市公眾區域無線網路服務」。
第三條 本業務品質所受之距離、設備、技術、干擾等限制,均屬不可歸責本公司之情事。本公司所提供之各項業務,均僅依各該業務當時之功能及現況提供使用,對於用戶之特定要求或需求,包括但不限於速度、安全性、可靠性、完整性、正確性及不會斷線和出錯等,不負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擔保或保證責任。
第四條 本業務之經營,除電信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或用戶契約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章之規定辦理。本營業規章將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變更時亦同。本營業規章內容與用戶與本公司所定電信服務契約有所抵觸時,以後者所定之權利義務關係優先適用。
第五條 為因應技術變化、政府行為、營業區域重行劃定或增設等非本營業規章訂定時所得預見之情事,本公司得將用戶所使用之數據傳輸相關設定予以更換,但須另對用戶通知,惟用戶不得異議請不得據以主張任何權利。

二、營業項目
第六條 本公司之營業項目為「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三、租用申請
第七條 用戶租用(申請)本公司各項業務,應填寫並簽署申請書及契約書,同時接受本公司就個別相關業務所公告之「用戶須知」。
第八條 本公司各項業務租用(申請)之辦理方式:
一、自然人應出示國民身份證之正本,並連同提出健保卡或駕照或護照正本作為第二證件,外國自然人則需提出護照正本,並連同提出健保卡或駕照正本作為第二證件。用戶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有申請辦理之必要,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法定代理人本身名義辦理,是否交由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均與本公司無涉,由申辦人自負包括但不限於帳款等責任。
二、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含獨資與合夥)用戶,應出示公司執照與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負責人身份證影本,代為辦理租用(申請)之人,並應提出受任證明。(所有證明文件經正本與影本核對後,將影本黏貼於申請書)
第九條 用戶應自行擔保其所檢附證照之真偽,本公司僅負形式查證之責,如因而發生爭議,概由提供之人自行負責。
第十條 用戶租用(申請)本業務,本公司將儘速進行必要之驗證,以決定是否接受。除有任何原因,包括申請文件填寫不清、中華電信線路或機線設備缺乏等因素,導致不能在短期內接受申租者外,本公司應儘量收件後三個工作日完成服務開通。

四、費用計算
第十一條 本公司各項資費由本公司依據經營成本及市場價格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台北市公眾區域無線網路服務」相關費率,並另需經台北市政府備查),同時在本公司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時除依前項備查及公告外,也於變更前一個月帳單中告知用戶收費標準調整之內容。
第十二條 資費項目包括:
一、系統設定費(用戶因故中斷使用後之後台系統重新設定另收之費用,目前免收此項服務費用);
二、基本使用費(本公司建置、維護之成本對價)共有兩種分別為以月計費之費率及以時計費之費率,經主管機關報備核準後市場定價分別為以月計費之費率每月399元整;而以時計費之費率每分鐘不超過1元為準則。除另以專案辦理,容許一次繳清一定期間之一部(除另有約定並不包含加值產品或技術服務費用及/或通信費)或全部費用者外,均以每月結算為原則。
第十三條 除本公司另以專案辦理,容許一次繳清一定期間一部(除另有約定並不包含加值產品或技術服務費用及/或通信費)或全部費用者外,用戶溢繳或重複繳交之費用,本公司得直接沖抵用戶次月應付之費用,為不另通知,其溢繳或重複繳交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年結後仍有餘額時,本公司即通知用戶,要求用戶依通知書所載,辦理無息退還餘額之程序。

五、異動申請
第十四條 用戶如有任何異動情事,包括但不限於暫停使用(以未滿一個月為限,且依營業網站公告之資費種類、限制、條件辦理)、正式停用(及終止契約,並含一個月以上之暫停使用)、未繳費之停用與復效、變更申請資料、信用卡繳款授權書或郵局及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代繳同意書之資料異動,應以得存證之方式向本公司辦理異動,本公司於審核無誤後,即依當時有效之相關契約與本公司所定程序辦理異動,且得視各項異動之情形酌收手續費,異動程序與手續費,將隨時公告於網頁。
第十五條 用戶申請本業務之各項異動,得親自或提出書面委託他人代辦,但均應依本營業規章第八條之方式,提出證明文件。

六、服務暫停或中斷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本公司將暫停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且對用戶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損害,均不負任何責任:
一、對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 二、用戶有任何違反政府法令或不法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或違反通訊秩序、倫理、道德之情事 或有違反其與本公司所定契約之情事; 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之服務停止或中斷; 四、其他情事變更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政府行為(如政策或法令之變更等)所致之服務停止或中斷。
第十七條 服務系統或功能『例行性』之維護、改置或變動所發生之服務暫停或中斷,本公司將於該暫停或中斷前以電子郵件、公告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告知用戶。
第十八條 因用戶違反相關法令或本使用條款、或依相關主管機關之要求、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致本業務全部或一部暫停或中斷時,暫停或中斷期間仍照常計費。
第十九條 基於本公司所無法掌握之情事變更(包括但不限於技術、干擾、政策、法令等因素),本業務有可能停止提供服務之全部或一部,用戶不可以因此而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第二十條 用戶發現其通信線路或設備或使用者名稱或密碼被盜、冒用或不當使用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辦理暫停通信或其他必要因應,但上述因應措施不得因此解釋為本公司明示或默示對用戶負有任何形式之賠償或補償之責任或義務,並且不得解釋為本公司願意與用戶對第三人共同負擔責任。

七、契約之終止
第二十一條 用戶使用本公司服務時,應遵循國際電信網路規則慣例、我國電信法規與本公司相關契約約定條款,否則本公司有權終止全部或一部之服務。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如受主管機廢止許可應立即通知用戶;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分業務之經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用戶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如受主管機廢止許可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時,即當然終止該部分業務對用戶之服務,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亦同。由本公司於任何因中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事由發生時,僅就用戶直接、實際、現存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不包括衍生損害及預期利益),但對每一用戶之賠償方式均以其當期(即「中斷時間」除以「契約期間」)應繳費用等值之延長服務期間為限,且以中斷情事發生始點,前五分鐘內於該(以本公司系統記錄為準)中斷節點持續上網之用戶為限。
第二十四條 用戶如以定期方式簽訂相關服務契約,則於期限屆滿後,未經客戶以得存證之方法表明終止時,視為客戶承諾等期續用。
第二十五條 若用戶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款,經本公司以書面、傳真、電話任一方式通知後一個星期內仍未繳費,本公司有權暫時停止客戶之全部或一部服務,客戶於本公司暫時停用後一個月內,得繳清費用當然復效,一個月後本公司得將該暫時停用部分視為終止契約,不另通知。

八、對用戶申訴之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客戶服務及申訴專線電話為:0809-010-008

九、隱私政策
第二十七條 除用戶涉及違法、侵權、或違反使用條款、或經本人同意或因政府行為以外,本公司不會任意監視、增刪或修改用戶的隱私。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所提供之本業務相關服務中,如有部分特定服務是與其他合作廠商或夥伴共同經營,而用戶不願將個人資料揭露給其他合作伙伴,應明示拒絕或不使用這些特定服務,但如用戶開始使用這些特定服務,用戶的個人資料即可能揭露給該特定服務之合作廠商或夥伴。
第二十九條 在下列的情況下,本公司有可能會查看或提供用戶的個人或相關電信資料給有權機關、或主張其權利受侵害並提出適當證明之第三人:
一、依法令規定、或依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的命令; 二、為執行相關契約條款、或用戶違反相關契約條款; 三、為保護系統之安全或經營者之合法權益; 四、為保護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五、為維護服務系統的正常運作。
第三十條 如因用戶不當使用本業務所提供之服務,本公司即得要求用戶負擔一切責任,並得基於調查之必要,為一切可能涉及該用戶隱私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供資訊予檢、警、調。

十、其他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除另有規定或約定外,本規章未規定事項,以電信法及其相關法令、規章、相關契約及國際電信公約之規定補充。
第三十二條 本規章於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 Back 

  保密聲明書 |  平台使用同意書 |  隱私權政策與聲明 |  客服信箱 | 客服專線0809-01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