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一條 |
用戶使用本公司服務時,應遵循國際電信網路規則慣例、我國電信法規與本公司相關契約約定條款,否則本公司有權終止全部或一部之服務。 |
| 第二十二條 |
本公司如受主管機廢止許可應立即通知用戶;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分業務之經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用戶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 |
| 第二十三條 |
本公司如受主管機廢止許可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時,即當然終止該部分業務對用戶之服務,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亦同。由本公司於任何因中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事由發生時,僅就用戶直接、實際、現存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不包括衍生損害及預期利益),但對每一用戶之賠償方式均以其當期(即「中斷時間」除以「契約期間」)應繳費用等值之延長服務期間為限,且以中斷情事發生始點,前五分鐘內於該(以本公司系統記錄為準)中斷節點持續上網之用戶為限。 |
| 第二十四條 |
用戶如以定期方式簽訂相關服務契約,則於期限屆滿後,未經客戶以得存證之方法表明終止時,視為客戶承諾等期續用。 |
| 第二十五條 |
若用戶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款,經本公司以書面、傳真、電話任一方式通知後一個星期內仍未繳費,本公司有權暫時停止客戶之全部或一部服務,客戶於本公司暫時停用後一個月內,得繳清費用當然復效,一個月後本公司得將該暫時停用部分視為終止契約,不另通知。 |